湘东区招商引资主要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一、为加快湘东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凡来湘东区投资创业的客商,除可享受国家、省、市的各种优惠政策外,可同时享受此优惠办法。
二、凡新办的企业,由区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3年内全部免缴。
三、对来湘东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奖金扶助。自该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两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等额的100%、后三年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等额的50%,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予以资金扶助。
四、对来湘东区投资兴办的商业、旅游业、饮食服务业等三产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资金扶助。自该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等额的100%、后两年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等额的50%,在中小企业发展金中予以资金扶助。
五、对来湘东区投资兴办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资金扶助。自该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等额的100%、后三年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等额的50%,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予以资金扶助。
六、对新建在湘东区注册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资金扶助。具体办法是:按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受益财政所得等额的20%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助;按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受益财政所得连续扶助六年,前三年按形成受益财政可用财力等额的100%、后三年按形成受益财政可用财力等额的50%,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予以资金扶助。
七、企业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的70%以上的,除可享受以上优惠办法外,按企业所得税受益财政所得等额的50%,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予以资金扶助一年。
八、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区人民政府颁发“重点企业权益保护牌”,并发放“客商投资证”。
九、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或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政策。
十、需在湘东区落户的客商,区招商局可负责代办户口迁移等手续,其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等可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解决。
十一、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优惠办法抵触的,以本优惠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