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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6-05-09

 

 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标准化厂房管理,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加快产业集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推进园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二条申请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项目产业方向为电子机械、农产品加工、制鞋等无污染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行业。企业必须依法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2.必须依法在莲花县境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3.必须是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并且依法纳税。

第三条企业入驻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拟入驻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议书)等相关材料,由县商务局进行洽谈和初审。

2.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工业园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对入驻企业进行项目评审。

3.项目审批:评审通过后,由县商务局和县工业园管委会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入驻手续。

4.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县商务局作为签证方、县工业园管委会作为管理方与入驻企业签订入驻协议书,各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享有相关的权利。

第三章厂房租赁及物业管理

第四条租金标准

原则上鼓励新入驻企业整栋承租。若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若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为5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为4元/平方米/月,第三层租金为3元/平方米/月,第四层租金为2元/平方米/月。

第五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到期后,如企业需要续租,须在协议期届满1个月前向县商务局和工业园管委会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由县工业园管委会就企业续租的租金、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租赁原则

根据标准化厂房的功能分区,为便于企业的生产管理,原则上一栋标准化厂房只允许一种(或相近的)产业项目入驻。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后,不得将租赁的标准化厂房转租给他人。

第七条物业管理

1.县工业园管委会履行物业管理职能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结合我县实际,暂按300元/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的标准执行。

2.厂房租赁企业应合理使用标准化厂房,装修、安装设备不得损坏标准化厂房的主体结构和墙体,如有损坏应修复、赔偿。

第八条交费时间

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每年交纳一次。首次费用采取先签订协议并交齐各项费用再交厂房的流程进行。以后每年厂房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在上一年费用到期前15日内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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