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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银河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为加快银河镇经济发展,实现人民增收,财政增长,鼓励全镇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在镇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当年实现地税或者租金5万元,无偿划拨10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400万元以上,当年实现地税或者租金10万元,无偿划拨20亩土地;需用地量大者,以此类推。

2、利用荒山、荒坡、荒滩投资种植、养殖或水土保持项目,3年内免收租金和土地使用税。

3、使用权限:工业、交通、能源、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

4、在芦溪县工业园投资办厂,享受县工业园的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条 实行税收优惠奖励政策

1、入镇企业年纳地税万元,国税万以上的,镇财政按纳税额的2%奖励投资人;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芦溪县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外,镇财政再按纳税额的2.5%奖励投资人(如遇国家税收调整,奖励政策另定,但不低于现行奖励金额)。

2、镇企业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高新技术项目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给予更长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4、入镇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先征后返,土地使用税在企业基建期内和投产后三年内免征,以后减半征收。

5、入镇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或地税在1万元以上,由镇财政按上缴税收总额的20%给予奖励;以后每年按新增企业所得税的10%给予奖励。

6、外商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者(投资额须经工商部门和金融部门的原始凭证考核认可)按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投者。

7、奖给外商投资人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保障外资企业权益,切实为外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对入镇企业实行无费管理,一律免缴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的有偿服务性收费,须经镇党委政府同意。

2、严格抓好社会治安工作,政府负责协助投资者管理好周边环境,保证外商投资企业有正常的生产经营环境,保证外商投资企业业主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3、镇政府负责办理入镇企业的有关证照(特殊行业除外),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充分保障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在银河镇落户的外商投资者,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等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第四条鼓励外商投资农、林、牧、渔等开发性项目

为扩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加强招商引资人员的积极性,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第一条对引进资金、技术、信息人员实行如下奖励:

镇外借款资金投资银河镇企业的中介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引进资金(实际到位资金,下同)在10―50万元有偿有息且低于本地银行利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按年利息差再加资金额的0.8%给予奖励。

(2)引进资金在51―200万元有偿有息且低于本地银行利率的,按年利息差再加资金额的0.9%给予奖励。

(3)引进资金在200万元以上有偿有息且低于本地银行利率的,按年利息差再加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

(4)引进的资金是有偿有息且高于本地银行利率的,双方协商处理。

以上奖励办法可由引资中介人与受益企业再具体商定,奖励资金由受益企业支付。

2、凡引进无偿资金和捐款(政府工作人员除外),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3、对引进非生产性项目的个人:党政机关干部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差旅费补助,社会其它人员按5‰给予奖励;对引进生产性项目的个人:党政机关干部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差旅费补助,社会其它人员按10‰给予奖励。

4、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的中介人,根据所产生的效益,由受益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核,经镇政府批准后按由此新增税收之地方所得税的5―10%奖励中介人(引进先进设备、技术和人才的,不重复计奖),两年有效,资金由镇财政支付。

5、凡为银河镇企业提供有用信息,经采用后,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的,由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核,镇政府批准后,由受益企业给予物质奖励。

6、凡县直部门介绍外商来银河镇直接投资在50万元以上项目的,按该项目产生的实际上交税收的6―10%奖励县直部门,保持五年不变。

第二条 奖给引资中介人的奖金,免征引资中介人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任何向镇政府招商引资部门提供有益信息的单位或个人,项目投产后,镇政府都将给予奖励;对在招商引资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镇政府审定,给予重奖。

第四条 凡过去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奖励措施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镇招商领导小组,未尽事宜,参照芦溪县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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