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

招商网

萍乡招商网  >  萍乡税收优惠政策  >  芦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芦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鼓励外来投资创办实业,促进芦溪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芦溪县实际,特规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县外客商(以下简称外商)来芦溪县投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审批服务

第三条 凡县外客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申办的县内照,由县办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外商只需提供全部审批资料,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协助负责在十个工作日内办好一切审批手续,领到营业执照。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办会室协助业主办理。

第三章管理服务

第四条 对外资企业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的有偿服务性收费,须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按县办证服务中心核准执行。

第五条 切实保障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由监察,公安部门对外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坚决杜绝“三乱”现象严禁意到企业检查、罚款,妥善处理乡企关系。

第六条 凡外资企业生产生活所需的水、电、路,由相关部门和企业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优先解决。

第七条 外资企业所需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优先提供担保。

第九条 外资企业在我国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自主招聘、辞退员工、自行确定职员工资和福利标准、自主决定产品价格的权力。

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条 进入县科技工业园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300万元之间,无偿划拨5亩土地,使用期为50年;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0万元投资无偿划拨2亩土地;需购地的企业,允许按低子开发成本价购地,每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限,工业、交通、能源、教育、卫生、体育用地可达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可达40年,居住用地可达70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可延长。外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核准的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继承。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在三个月内动工,原则上两年内建成。企业停办或撤销,县政府将无偿收回划拨土地,有偿取得的按购买价收回,并对地面附属物酌情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租用耕地的每亩按800公斤以内稻谷折市场价计算租金;荒坡、荒土、荒滩每亩每年以100元计算租金。

第五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资企业所得税按生产经营的所得额征收。

1、对生产性企业,从开始生产年起,前二年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实行全额征收,减半返还。

2、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获得利润;再投于该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利润中再投资部份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对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高新技术项目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在所得税上,要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6、设在芦溪境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可延长三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经县政府认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从投产年起免征三年农业特产税;

2、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并进行加工销售(含初级产品),可按税务机关批准使用收购凭证抵扣10%的进项税额;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从2001年起,对其扩大再生产的产业化项目银行贷款,给予部分贴息。

第十六条 对由企业、自然人投资、合资新办的大、中型专业批发市场(不含现有市场转办),按以下标准给予三年税费优惠。

1、第一年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市场投资者,当年上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市场投资企业,若第二、三年其上缴税收每年增幅在15%以上,其上缴税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按40%的比例奖给市场投资企业;

2、第一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市场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市场投资企业,若第二、三年其上缴税收每年增幅在15%以上,其上缴税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市场投资企业。

第十七条 对社会资金新建的旅游景点三年内门票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返还纳税额的50%给纳税者。

第十八条 对外资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房产税实行先征后返。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基建期内,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以后减半征收;利用荒山、荒水、荒坡开发种植、养殖及水土保持项目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条 缴纳流转税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对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予以返还。

2、集成电路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6%的部分予以返还。

3、对列入省经贸或省科委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项目,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4、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在原料中掺有不少子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5、对以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等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

6、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用国产设备,若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全部返还国家设备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对芦溪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六章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年实际纳税200万以上的企业按税额2%给予法人代表实物奖励,由受益财政予以支付。

第二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中介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10‰奖励,由受益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十四条 对年缴纳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合计达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年度增速的20?30%、30%?50%、50%以上分档,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分别按其超过上年地方留成基数以上的的20%、30%、40%奖励给企业。

第二十五条 对新办的科技型企业、三年内免交行政性收费;三年内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用子奖励企业科技创新。

第二十六条 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当年增幅15%以上的外资企业法人代表: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向其发放相当子本人当年所缴个人所得税税额的奖金,采取一年一核定的办法予以兑现。奖金由受益财政分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县科技工业园的高新技术开发作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效益的科技人员,授予“芦溪县科技工业园贡献奖”。

第二十八条 除以上优惠政策外,企业同等享受(中共芦溪县委,芦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思想,加快发展的决定)的相关政策。

招商热线:400-116-9096
投资指南

萍乡市,是江西省地级市,位于江西省西部,毗邻湖南省。地处东经113°35′~114°17′,北纬27°20′~28°0′之间。东与宜春、南与吉安相邻,西与湖南醴陵、北与湖南浏阳接壤。紧靠长株潭,对接长珠闽,是江西对外开放的西大门。因古代萍乡... 更多

投资萍乡
  •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

    立即咨询
  • 企业政策

    企业政策

    立即咨询
  • 厂房仓库

    厂房仓库

    立即咨询
  • 写字楼租售

    写字楼租售

    立即咨询
  • 资金扶持

    资金扶持

    立即咨询
  • 人才政策

    人才政策

    立即咨询
  • 进入小程序找园区
    友情链接:

    赣州招商引资招商网    抚州招商引资招商网    新余招商引资招商网    萍乡产业扶持政策

    萍乡土地出租出售     萍乡厂房出租出售     萍乡仓库出租出售     萍乡写字楼出租出售

    萍乡招商引资服务平台

    ×

    您好,园区招商专员为您解答园区招商政策、工业用地、厂房招商等园区招商信息,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也可直接拨打400-116-9096,由专业招商人员为您解答!

    稍后再说

    马上咨询

    电话咨询
    400-116-9096

    客服咨询

  • 注册公司政策
  • 土地厂房咨询
  • 资金扶持咨询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