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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县外客商来上栗县投资,推进上栗县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除国家明令规定的特殊行业外,允许县外境外客商在上栗县投资任何行业。

第二条凡外商在上栗县投资新办生产经营型企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统一审批、办理有关手续,3天内办理完本县权属内的一切手续。

第三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办证收费实行优惠,证照只收取工本费,本县权属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全部减免。

第四条新办生产经营企业,凡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每投资100万元固定资产,无偿提供土地2亩(实行先交后退);投资500万元固定资产以上的还需购地,只收取土地成本费,县、乡规模按程序上交后予以全额返还。

第五条凡在上栗县投资非生产经营型企业,所需土地最低按成本购买。

第六条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乡两级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到县外客商投资企业检查或收费,违者除退回所收款项和处以5000元罚款,并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所有外商企业均列入纪检、监察、政法部门挂牌保护服务范围。

第七条凡外来客商在上栗县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底起连续五年财政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后五年返还50%。

第八条县、乡财政对外商投资非花炮、煤炭行业的生产型企业十年内予以扶持和奖励。

1、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当年新增地方收入的20%。

2、连续三年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该企业的3年税额平均数的10%提取资金或奖励与资金数额相近的小车一辆。

第九条凡落户本县的客商,其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户口迁入、居住地等可自由选择,其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等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并优先解决。

第十条凡介绍、引荐外商到上栗县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凡外商投资企业落户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的,按《萍乡市高新技术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享受优惠。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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